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子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子琳於民國105年07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22日
起至民國112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7日止累計97,821元正
未給付,其中92,698元為本金;5,1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3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698元 陳子琳 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