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60號
PTDV,111,司促,7260,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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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珞
上列聲請人與毛家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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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