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范正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
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87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5742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
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
除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87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574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