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黎美瑜即美瑜小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