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312號
PTDV,111,司促,6312,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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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債 務 人 洪文俊




鍾沄芮鍾依玲





鍾承樺(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廖基俊(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鍾松壽(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鍾佩諭(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鍾美麗(即廖錦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鍾承樺(即廖錦菊之繼承人)、廖基俊(即廖錦菊之
繼承人)、鍾松壽(即廖錦菊之繼承人)、鍾佩諭(即廖錦
菊之繼承人)、鍾美麗(即廖錦菊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廖錦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
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本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0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錦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廖錦菊之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文俊鍾沄芮
鍾依玲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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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