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71號
PTDV,111,司促,6271,2022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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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債 權 人 李克溫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烱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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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