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買賣標的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30號
PTDV,109,建,30,202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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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928,571元(計算式:0000000×2/7=0000000,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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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