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45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397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志山犯如附表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許志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許志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外,餘與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 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易字第397號);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要件,是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上開2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85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 因本案並無「應量處最低本刑,否則即生罪責不相當而有過 苛情形」(詳後述量刑說明),故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物品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 犯後態度;復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過程與手段、告訴人所 受之損失程度;兼衡被告前有竊盜前案紀錄,素行非佳(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 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論罪科刑及 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再衡 以被告各次所犯罪行為之罪質、時間、地點橫跨情形,考量 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被害人數、所侵害法益之性質、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 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㈡、經查,告訴人陳登輝部分未發還之行動電源5個、行動電源充 電線3條及轉接插頭2個,以及告訴人趙翊廷部分未發還之屈 臣氏小蒼蘭淨潤沐浴乳1瓶、屈臣氏櫻花嫩白沐浴乳1瓶、阿 葵亞淨水賦活洗髮精1瓶、澳寶一分鐘焗油(225ML)1瓶、 屈臣氏纖細柔軟牙刷1組、美吾髮快速染髮霜(7號)2罐, 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亦未賠償被害人,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 許志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電源伍個、行動電源充電線參條及轉接插頭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 許志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屈臣氏小蒼蘭淨潤沐浴乳壹瓶、屈臣氏櫻花嫩白沐浴乳壹瓶、阿葵亞淨水賦活洗髮精壹瓶、澳寶一分鐘焗油(225ML)壹瓶、屈臣氏纖細柔軟牙刷壹組及美吾髮快速染髮霜(7號)貳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