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88號
PTDM,111,簡,388,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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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宇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許宇宏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 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 知警惕,自陷毒癮之害,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 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 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 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 其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素行、自述之教育程度、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毒品檢驗試劑檢測後,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檢 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因上開玻璃球吸食器與其內含之 毒品,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 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65號
  被   告 許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許宇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緝字 第7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絕毒癮,復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月5日18、19時 許,在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許宇宏於111年1月7日凌晨0時3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屏東縣屏東市復興路 與漢口街交岔路口為警攔查,警徵得許宇宏同意搜索後當場 扣得毒品吸食器1支,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宇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 :屏民和00000000)、屏東縣檢驗中心111年2月14日檢驗報



告(申請文號:屏民和00000000)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毒 品吸食器1支為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 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冠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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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