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家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毛家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毛家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關於「4月」之記載,應更正 為「6月」、第5行關於「109年度聲字第1543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109年度聲字第150號」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犯罪事實欄一及上述一更正部分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未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提出證明方法及具體 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依民國111年4月 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 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 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 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 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 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前 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自述之智 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奕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502號
被 告 毛家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毛家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原交簡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132 號及108年度原訴字第4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7月,上開3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3號裁定,並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4月1日12時許,在屏東縣屏東 市民生家商附近工地內,飲用保力達及啤酒後,明知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前 某時許,自前開工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17時許,行經屏東縣內埔鄉展興路段時,因 面有酒容且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經警方發覺毛家偉身有酒 味,且為無照駕駛,並於同日17時1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毛家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刑事案件報告單、職務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系統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附卷可佐,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又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檢察官 王奕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