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15號
PTDM,110,訴,115,2022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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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明


選任辯護人 邱振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第一審判
決(110年度訴字第1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文明之選任辯護人邱振宗律師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 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 15號第一審判決,於111年5月4日收受判決後,於111年5月5 日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經核該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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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