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哪惠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676、26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