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9號
原 告 吳位三
一、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交通事件裁決所,提起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尚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一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件,俾供送由被告機關為重新
審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