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世崎弱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台北市立美術館 98年7月13日 168,850元 E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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