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3號
ILDV,111,除,23,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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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明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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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