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4號
ILDV,111,訴,324,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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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王明全
被 告 吳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11年4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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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