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7號
ILDV,111,訴,307,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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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陳文彬

被 告 唐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4762號強制執
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被
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價額定之。故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之遷讓
房屋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債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20
0元(即房屋之課稅現值206,200元+違約金450,000=656,2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並補正有具狀人簽章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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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