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0號
ILDV,111,訴,130,20220720,3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加裕石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1/1頁


參考資料
高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裕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