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加裕石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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