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上列原告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德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合作案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8,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2,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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