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悅宜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97,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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