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35號
ILDV,111,聲,35,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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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簡林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阿合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 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所謂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 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 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相對人等人為坐落宜 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然如附表一至六地 上權並未定有期限,且原設定地上權之建築物早已滅失,因 認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爰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 7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准予終止附表一至六地上權,並請求相 對人將其中附表一、二、三、六地上權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 予以塗銷附表一至六地上權登記等語。經核原告前揭起訴屬 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以該地 上權1年租金或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95,085元【計算 式:〔附表一地上權登記面積為陸厘捌毛參絲(即662.45平 方公尺,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申報地價1,280元/平 方公尺×年息10%×15〕+〔附表二、三、四、五地上權登記面積 為壹分參厘柒毛(即1,328.79平方公尺,小數點第2位以下 四捨五入)×申報地價1,280元/平方公尺×年息10%×15〕+〔附 表六地上權登記面積為陸厘捌毛參絲(即662.45平方公尺, 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申報地價1,280元/平方公尺× 年息10%×15〕=5,095,0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為51,490元,惟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繳納32 9,85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參(見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93號卷一第5頁),堪認已溢繳278,366元(計算式:



329,856-51,490=278,366元),是原告確有溢繳裁判費予本 院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附表一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字第000880號 登記日期 (空白)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簡阿萬 權利範圍 1分之1 存續期限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捌毛參絲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二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字第000179號 登記日期 民國39年9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簡炎生 權利範圍 2分之1 存續期限 (空白)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壹分參厘柒毛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三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3年 字號 字第005289號 登記日期 民國53年10月26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簡樹欉 權利範圍 4分之1 存續期限 (空白)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壹分參厘柒毛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四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77年 字號 字第004357號 登記日期 民國77年5月11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簡偉芳 權利範圍 8分之1 存續期限 (空白)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壹分參厘柒毛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五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77年 字號 字第004357號 登記日期 民國77年5月11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簡源宏 權利範圍 8分之1 存續期限 (空白)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壹分參厘柒毛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六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 民國43年5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馮永田 權利範圍 1分之1 存續期限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捌毛參絲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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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