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2號
ILDV,111,司拍,62,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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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江依庭
相 對 人 黃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約定109年11月16日償還,利 息按年息6%計算,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8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款、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1 年7月1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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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