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50號
ILDV,111,司促,3750,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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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王昊天

鄭芷涵


一、債務人王昊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叁仟
伍佰零叁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鄭芷涵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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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