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79號
ILDV,111,司促,3679,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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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葉正富



江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玖佰叁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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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