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11號
ILDV,111,司促,3611,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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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江奕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奕然於民國110年04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
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
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
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下同﹞14,000元(含本金12,045
元、利息1,955元)及其中12,045元自民國111年07月0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
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045元 江奕然 民國111年07月0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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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