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子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子寧於民國111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1年07月13日止累計561,541元正未給付,其中
535,769元為本金;24,97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4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35769元 吳子寧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