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69號
ILDV,111,司促,3169,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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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葉秀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貳拾
貳元,及其中肆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叁仟
柒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叁仟
壹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叁
仟叁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㈤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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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