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游寶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玖佰
玖拾肆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零叁佰叁拾陸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陸仟零柒拾陸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玖仟肆佰零貳元。
㈤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