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91號
ILDV,111,司促,3091,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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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乾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零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乾坤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
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6月22日止,尚
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33,152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700元
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
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152元 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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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