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7號
ILDV,110,司執消債清,7,2022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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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游玉蓮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子迪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豐任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如債務人無力繳納等值金額到院時,將以核發換價命令將金額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之方式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 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有關 補充判決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乙 份在卷足憑。次查,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前經 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於111年5月20日裁定在案, 惟於該裁定漏載如債務人無力繳納等值金額到院時之處分方 式,本次應予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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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