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邱琮棨 地址詳卷 邱○國上 一 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嘉雯原 告 李博鈞 地址詳卷 張仁輔 地址詳卷被 告 徐錦傑 朱逸晉 宋承恩 王梓權 黃昱豪 翁正威 張○豪 地址詳卷上 一 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中正被 告 王○毅 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林茛峻 王倩琳被 告 林○凱 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林原賓 許沛珠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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