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0號
ILDM,111,附民,60,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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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邱琮棨 地址詳卷
邱○國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嘉雯
原 告 李博鈞 地址詳卷
張仁輔 地址詳卷
被 告 徐錦傑

朱逸晉
宋承恩
王梓權
黃昱豪
翁正
張○豪 地址詳卷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中正
被 告 王○毅 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茛峻
王倩琳
被 告 林○凱 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原賓
許沛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
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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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