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37號
ILDM,111,附民,137,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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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葉雯琪
被 告 蕭文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文杰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案件,經原 告葉雯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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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