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96號
ILDM,111,聲,396,202207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啓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啓揚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 、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 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 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 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啓揚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 零二條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 證人、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一百 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原羈 押原因消滅,聲請本院撤銷羈押,並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 二日先行釋放被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