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26號
SLDA,111,簡,26,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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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空軍作戰指揮部

代 表 人 曹進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呂岳哲等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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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