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57號
SLDV,111,除,357,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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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林白松即新永昌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新永昌工程行 108,045元 0000000 11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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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