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倪國華
代 理 人 廖瑞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 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 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4NX-00000000-0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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