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84號
SLDV,111,訴,984,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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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 告 廖素文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 以111年度補字第38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並自寄存之 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 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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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