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被 告 楊陳潔晶即陳潔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狀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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