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90號
SLDV,111,補,790,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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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珮淳(原名任靜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88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欠11,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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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