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58號
SLDV,111,補,758,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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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王文宏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廖建富
廖文娟
廖聿庭
廖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本院民事執行處
108年度司執字第723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
1月9日拍定買受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玖仟玖佰
玖拾玖元(計算式:769,999+190,000=959,999,見本院湖司調
字卷第25、26頁),應徵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汐止區 中正 1778 102 25分之1 769,999元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3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二層:58.2 合計:58.2 陽台13.17 5分之1 1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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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