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21號
SLDV,111,補,721,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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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廖子英
被 告 江山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肯平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
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本件原告請求撤銷
江山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12月31日第25屆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重開議)議案一至八之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見本院
111年度湖司調字第32號卷第25頁),觀諸上開決議,內容涉及
修訂社區規約、調漲住戶管理費、修繕社區公共設施及變更社區
公共基金之用途等,均屬與公寓大廈共有財產之管理、維護相關
事項,非親屬或身分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原告因撤銷系爭決
議所得受之客觀價值利益,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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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