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魏筠潔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史崇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筱娟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