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郭李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至其臉書頁面以公開方式張貼本件訴
訟判決全文,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
3,000+1,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