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陽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建仲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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