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被 告 窩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季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
之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
價而言。而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
價表、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試算建物價額之結果;或一定期
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之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
,固均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惟如兩造就所採取之計
算基礎各執一詞,法院自得依職權命鑑定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以
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然如兩造嗣後均認可依不動產實價
登錄價格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法院即可自行調查審認
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並據以核定。查本件兩造前對系爭不動產之
市價如何核定所採之計算基礎各執一詞,本院乃依職權命鑑定訴
訟標的物之市價,嗣原告亦以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可認原告同意以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作為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之基準,依上說明,本院即可自行調查審認不動產之交易
價額,並據以核定。又兩造雖均提出鄰近地區之不動產實價登錄
交易價格資料主張系爭不動產每坪單價為新臺幣(下同)77萬50
00元或50萬1349元云云。然查,兩造前於民國109年11月就系爭
不動產交易之每坪單價已達50萬5000元,而坐落西安街一段位置
之鄰近不動產近年每坪單價均逾該數額,並有上漲,是原告主張
以50萬1349元計算云云,並不可採。至被告主張每坪應以77萬50
00元計算,顯係執不同條件(不同樓層)之鄰近房屋交易價額,
以為論據,亦不可採。本院考量與系爭不動產交易日期、面積、
屋齡、型態、樓層較相近之鄰近地區不動產交易價額,認系爭不
動產每坪單價應為55萬元(見本院卷第128-129頁)。爰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89萬500元(計算式:55萬元×30.71坪),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20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4萬4440元,
原告尚應補繳1萬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