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43號
SLDV,111,補,343,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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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莊閔堯
被 告 張朝順

陳威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
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及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關係均不存在。㈡被告陳威融應將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4年
北投字第002410號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
回復登記為被告張朝順所有。是原告訴之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均係因代位債務人張朝順就系爭不動產為請
求,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
,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
樓層、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
單價平均約為10萬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2萬2,5
62元【計算式:〔105.75(系爭不動產樓層面積)+20.86(附屬
建物面積)+540.9×150/10000(30593建號部分面積)+227.38×1
98/10000(30596建號部分面積)〕×100,000(每平方公尺單價)
=13,922,5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392萬2,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5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 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區 ○○ ○ 00 4,295 10000分之196

建物標示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材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0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 第一層:105.75 合 計:105.75 陽臺:20.86 1分之1 2 0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540.9 10000分之150 3 0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27.38 10000分之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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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