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柯進德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柯進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更生事件、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 號更生事件、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清算事件、110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12號清算事件、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有受免 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