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美梅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美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裁定免責, 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16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 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