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27號
SLDV,111,消債聲,27,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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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莊博仲即莊豪駒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莊博仲即莊豪駒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1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109年度消債 清字第80號清算事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清算事 件、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核屬 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有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 以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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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