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債 務 人 張瓈文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1.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 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3.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9年4月至111年3月間有 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之行照、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 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 ?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9年4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額。及自109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 文件】。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 保人之情事。
8.提供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 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 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 ),並提出相關單據。
9.債務人應提出自109年4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營業日 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 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 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
1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權利?如有,請提出該商 品、財物、權利現在價值之資料。
15.債務人是否有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
16.請債務人確認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其債權人 ?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 冊。
17.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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